社区志愿者积分兑换服务制度(修订版)
第一条 社区志愿者积分兑换服务是志愿者激励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志愿者最直接的奖励内容,凡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都应当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二条 志愿者积分等同于时间和货币符号,并通过数据的方式储存在社区志愿者记录内。 第三条 志愿者积分可用于兑换志愿者奖品,也可用于时间银行内换取服务。 第四条 社区志愿者可申请积分卡志愿,每一位志愿者可申领1张。志愿者须妥善保管积分卡,如有遗失或损坏,必须立即到社区进行补办,补办积分卡需支付工本费。 第五条 “服务时间”是指以时间或次数为单位进行的非现货服务,如洗一次衣服、一次理发、志愿者代购上门、学习辅导课时和旅游配套服务等生活、学习、旅游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志愿者积分来源有多种途径,如志愿服务时长的积分、推荐志愿者注册的积分、捐款积分、介绍合作单位的积分等。 第七条 每一次志愿服务都需进行服务对象评价和监督评价的考核评分,满分为10分,特别差为0分,其他评价是0和10之间。具体评分标准按每次志愿服务的执行标准为准。 第八条 志愿服务时长的积分换算公式为当次志愿服务时长(每小时计)乘以当次考核评分,如志愿服务时长为3小时,考核评分为10分,最终当次志愿者积分等于 3×10=30分。 第九条 注册成为志愿者可以获得20分积分,推荐他人注册志愿者也可获得积分,每成功推荐一位志愿者注册积分为5分。 第十条 志愿者应该积极参加今后的志愿服务活动,推荐者应当动员自己曾经成功推荐过的志愿者积极参加今后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获得间接积分,积分是按照被推荐的志愿者当次积分的十分之一计算,如志愿者完成一次志愿服务的积分为30分,那么他的推荐者将获得3分。 第十一条 捐款积分计算公式为1元=1分,如志愿者捐款100元,可获得100分的积分。 第十二条 志愿者积分可实行家庭内部转移,如父母的积分可转移到子女,供子女享受积分兑换的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做出特别贡献的加分奖励。